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環評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報告書等),均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而有不同,如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而工廠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建設局),其主管機關則為縣(市)政府(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