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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桃園縣辦理汰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月21日環署空字第099000769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為辦理桃園縣二行程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二行程機車)汰舊補助作業,公告本補助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以車籍設於桃園縣之二行程機車,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 民國9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廠。 (二) 98或99年度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亦可申請)。 (三) 須完成車體報廢及回收手續。 四、 補助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30日止。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執行機關收件戳章或郵件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 汰換高污染老舊二行程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壹仟伍百元整,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六、 申請補助者應將汰換之二行程機車交予登記合格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回 收,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 99年度桃園縣二行程機器腳踏車汰舊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 車主身份證明文件、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保險證、出廠證明影本等擇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 車主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或營利單位、法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影本。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須加蓋回收專用章,且回收日期限為99年11月30日(以收件日為準)證明文件影本。 (五) 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七、 申請資格不符或應提文件不符欠缺者,經執行機關通知,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書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或未依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重新提出申請。 八、 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由執行機關匯入受款人帳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九、 申請補助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 本補助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99年度桃園縣二行程機器腳踏車汰舊補助申請表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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